『加拿大華人職能發展協會』(簡稱加華職發會;
PDAC) 創立之宗旨為提升國家整體商務人才素質
及國際競爭力、協助商務人士、畢業人才、二度
就業華裔族群就業無礙、職業技術升級促進商務
產學交流研討。強化職能技術、提升自我價值及
競爭力、提升會員生活品質,啟動善良循環。
加拿大華人職能發展協會章程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N CANADA
指導單位:僑委會
加拿大華人職能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加拿大華人職能發展協會 (簡稱加華職能發展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加華職能發展協會』創立之宗旨為提升國家整體全方位之專業商務人才素質及國際競爭力,協助各產業商務人士、 畢業人才、二度就業與華裔族群就業無礙、職業技術升級,促進商務產學交流研討。強化職業技能、提升自我價值及競爭力,優化會員生活品質,啟動善良循環,進而回饋社會推動慈善。
第 三 條 本會以加拿大卑詩省為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British Columbia, Canada,並得報經BC Registries核准設立。會址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BC Registries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辦理專業商務職能教育訓練及研討活動:
接受各機關、團體、企業之委託,辦理相關在職進修及職業訓練,培訓員工商務職能之專業知識及能力,提昇各工商企業及進入移民主流市場之競爭力。
二、 辦理商務實務職能教育訓練:
協助本省欲從事商務與其他專業相關工作之社會人士、學生及二度就業族群培養相關商業實務知識及能力,強化商業實務之職能訓練發展。
三、 辦理商務職能研討交流活動:
邀請產官學之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及講座 ,以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之交流促進商務相關知識及能力之提升。
四、 辦理商務業界及在職工作者之職能知識開發進修之教育訓練:
推廣工商企業業主及在職人士之進修學習,以提昇工商企業之商務市場競爭力;及增進在職人士之商務專業能力。
五、 促進社會人士第二專長及終身學習之商務職能培訓教育:
鼓勵在職族群學習第二專長及終身學習,增進個人多元化之競爭力。
六、 建立各商務產業職能證照體系:
辦理商務產業職能證照認證及相關培訓,並據以核發證書,以利專業認證制度化之實施。
七、 推廣、提昇國家商務產業專業人才之各項事宜。
八、 推動本會宗旨之專案及其他事宜。
九、 因應本會宗旨之相關書籍刊物出版發行。
十、 依照法律規定之相關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加拿大BC省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六歲、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一) 擁有正當職業工作者。
(二) 從事一般商務職能教育之教學、研究者。
(三) 對跨業職能教育推展有興趣者。
(四) 欲提升職能技術者。
經本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始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七人以上團體;須為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營機構、法人、社團,或為學校認可之學生團體。
經本會審查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始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三名,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
經本協會理事會同意之贊助本會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
對跨業職能教育與其推廣及職能教材具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以上各類會員均須經審查合格,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取得會員資格。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但應繳常年會費而逾期未繳達三個月者,暫停各項權利。
一、 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贊助會員及榮譽 會員僅有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研討會。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及購買本會所出版之刊物、教材等之優待。
四、請求本會協助商務相關之諮詢服務事宜。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年未繳納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錢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之規模,得請理監事決議開設分會(見分會成立執行細則)。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得選出常務監事(監事長)一人,理事長一人。理監事任期為一屆兩年。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常務監事一人,遇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常務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常務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候選人須擔任一屆(兩年以上)理事職方能出任。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以得票最高者擔任,第二高票者擔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無故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如有專案執行須另付理監事報酬,將以協會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聘僱人員之工作準則依照執行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名譽顧問、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由理事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通過並於一週公告。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幣50元、團體會員加 幣3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加幣200元(兩年),團體會員加幣500元(兩年)。
若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得成為永久會員,無需再逐年繳交常年會費。
三、夫妻雙人入會第一人$200元; 第二人$100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結算日為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理監事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4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卑詩省 S0080460號函准予備查。